多次以差评威胁网店商家索取可构成犯罪

律所动态 / 2022-08-05

案例1简介: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淘宝交易平台以虚假账号购买淘宝商家指定的商品,替淘宝商家刷单。在刘某拍下指定商品并付款后,淘宝商家通过支付宝或财付通将商品价款和刷单的佣金返还给刘某,并寄一个空裹给刘某,刘某收到包裹后按要求确认收货并给予商家好评。在帮淘宝商家刷单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在收到淘宝商家返还的商品价款及佣金后,多次以未收到货物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如商家不同意退款,则以给商差评、店铺攻击、请求淘宝交易平台封商家店铺等威胁淘宝商家,淘宝商家怕差评影响店铺的销量,只能同意退款给刘某,其中:淘宝店铺“XX服饰旗舰店”的店主张某被迫退款人民币228元;淘宝店铺“XX商贸”的店主林某被迫退款人民币99元,淘宝店铺“XX汽车用品”的店主姚某被迫退款人民币88元;淘宝店铺“陆途户外旗舰店”的店主关某被迫退款人民币99元。综上,被告人刘某向4名淘宝店主索得钱款共计人民币514元。


案号:(2016)桂0922刑初101号

  

案例2简介: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QQ群、YY平台等聊天工具,分别与被告人吴某甲、周某、陈某甲、纪某、米某、吴某乙、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乙、刘某甲、孙某联系并教授他们以作“网络差评师”的方法勒索淘宝网上网店卖家的钱款,即由“网络差评师”在淘宝网上向某个网店卖家恶意下单,而后被告人杨某通过QQ、阿里旺旺等网络聊天平台与该卖家“谈判”,向卖家表示如果发货就给予差评、不发货就投诉,只有向他支付一定钱款,才同意关闭交易。卖家为了不受差评,不影响网络经营和淘宝网的评分,不得不同意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钱给杨某。杨某收到钱款后,再将部分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参与恶意下单的“网络差评师”分赃。在一个月内,被告人杨某等十二人作案14次,共计得款人民币2995元。


案号:(2013)杭上刑初字第357号


案例3简介: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在淘宝购物平台上向被害人王某经营的“新平通讯”购买一部手机后,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给予淘宝商家差评,并以删除差评为要挟,王某基于店铺信誉考虑,分别2014年6月21日、22日、25日分三次向许某指定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内转入人民币11000元。后被告人许某又多次以************和虚假收货地址在淘宝交易平台进行网络购物,向其他2位被害人敲诈勒索共计12000元,三次合计23000元。


案号:(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4号


三案被告人*终均被判处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被判处八个月~二年不等刑期。

法院裁判观点: 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差评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被害人因担心差评对自己的网上销售产生负面影响而被迫向各被告人支付财物,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或或数额较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上述3案中所涉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网络碰瓷”,各被告人大多为所谓的“职业差评师”。这类案件如能顺利移送到法院起诉,对于构罪几无悬念,被告人非法占有故意明显,且客观上有索取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现实生活中,随着网购纠纷的增多,买家通过差评维护自身权益也是一种手段,如何区分正常的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是司法实务的主要难点,一般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罪与非罪行为:


一、是否以真实交易为目的


普通的经济纠纷是基于真实交易,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细节存在不同意见并*终发生分歧,正常的差评一般具备一定的纠纷事实,属于民事范畴;而如有买家在交易流程尚未发生时(例如未发货时),即以差评相威胁;或是交易完成后,先行发布差评,然后以删除差评作为威胁,提出差评的依据不存在或不符合常理,虚构收货人、收货地址或其他交易信息来推定无真实交易目的。


二、主动索取财物的额度是否明显超出正常合理范围


在普通的网购纠纷中,买家因为不满卖家的服务或产品,除了要求返还财物外,一般也提出其他额外的补偿要求,卖家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方可平息纠纷;敲诈勒索案件中,被告人也是通过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主动索取财物但索取的财物金额或要求已经明显超出正常合理范围,不以解决问题为目标,而纯粹以索取财物作为终极目标。


三、恶评的行为是否足以迫使被害人支付财物

    

关于“威胁”的程度,法理上有3种观点,主观说、客观说或折衷说。主观说是指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为准;客观说是指以一般人是否丧失自由意志为准;折衷说则是指被害人或一般人任一丧失自由意志为准。


随着电商的发展,卖家越来越重视信用和评价,如买家一旦表示要恶评要求补偿时,卖家虽有不满或不情愿,但基于各种权衡,主动提出予以补偿,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因胁迫而支付财物。


实务中,差评是否对被害人构成威胁,则应结合差评的具体内容、差评可能对被害人客观上形成的负面影响以及这种负面影响给被害人精神上、心理上的强制程度而进行综合评价。


四、差评行为的次数以及频率


普通的民事纠纷,差评属偶发、低频,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差评则带有高发、多频,且手段方法类似或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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