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伤情稳定后做,*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医疗事故上诉书需写明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等。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伤情稳定后做。*长不得超过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提醒您,医疗事故上诉书写明以下内容: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
2.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同上;
3.诉讼请求:包括赔偿金额、支付方式、诉讼费用支付方;
4.写明事实与理由;
5.写明具状人,日期。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所在地址:重庆金融核心区江北嘴CBD金融城2号T2栋6-3 热线电话:19123086139
Copyright © 2000—2021 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