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行为规范化研究的内容包含:
1、证据辩护;
2、程序辩护;
3、无罪辩护;
4、罪轻辩护;
5、量刑辩护。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利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所在地址:重庆金融核心区江北嘴CBD金融城2号T2栋6-3 热线电话:19123086139
Copyright © 2000—2021 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