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证据是当事人在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需要提供的包括: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夫妻子女的情况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原因等事实和证据;夫妻各方财产和共同财产状况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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