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揽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
劳务承揽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实现都依赖于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动力,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有确定的终止期限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没有确定的终止期限的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提醒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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