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有保管义务和保密义务,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对标的物进行保护。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会要求定作人协助的权利、收取报酬的权利和承揽人的留置权。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有:
1.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承揽人保密义务。承揽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如下:
1.要求定作人协助的权利。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收取报酬的权利。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3.承揽人的留置权。提醒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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