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违约责任规定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一十条以及第五百八十二条等。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包括标的质量、标的数量、包装定作物等责任。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如下所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标的质量的责任
2.标的数量的责任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提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提示,免除违约责任有以下几个情形: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条款。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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