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纠纷的区别

律所动态 / 2022-12-22

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纠纷的区别在于加害人的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当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被医务人员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损害的时候,是需要医务人员以及医院进行赔偿、接受处分以及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并且也要得到患者家属的谅解。

  一、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纠纷的区别

  (一)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二)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尽管《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不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三)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二、医疗纠纷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是执行医疗机构工作的职务行为,由于职务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医疗机构就须承担其医务人员的替代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得以自己没有选人不当或者已经尽到监督职责而推卸损害赔偿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体执业的医务人员应当自行对自己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个体诊所,这类诊所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为大家提供了及时方便的医疗环境,但由于水平限制等因素,个体诊所也成为医疗事故多发的“重灾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个体可以开办诊所,因此,在个体诊所因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时,其损害赔偿责任由个体诊所医师承担。

  三、医疗纠纷的定义

  (一)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二)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基本是相同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纠纷的区别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候,是需要及时进行处理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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