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收养关系要生父母同意吗

律所动态 / 2022-12-19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夫妻两人感情破碎,已经无法继续坚持下去往往选择离婚,对于二人子女的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那么建立收养关系要生父母同意吗?


  一、建立收养关系要生父母同意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法的这一规定,对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见一致外,同时还必须征求该被收养人的意见,被收养人同意后,可以建立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不同意被送养,则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强迫被收养人,否则,收养关系无效。这里的所称的“10周岁”,包括10周岁本数在内。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对于收养这一涉及到被收养人人身关系发生重大改变的民事活动,必须要征得已具有部分民事能力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关于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收养是否要征其本人的意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的规定,送养人、收养人可以根据被收养人的具体年龄情况和其他特点酌情而定。


  二、建立合法收养关系是否要公证

  (一)收养关系公证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 人、送养人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建立收养关系的程序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同时,为了适应一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综合以上论述能够得知,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收养关系需要生父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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