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标题、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案由、仲裁请求、尾部等。申请经济仲裁的法定条件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经济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如下:
1.标题。首页居中写“仲裁申请书”
2.当事人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3.案由。概括写明因为何事申请仲裁。
4.仲裁请求。写明申请仲裁的具体事项、要求达到的*终目的。
5.事实和理由。要求概括叙述经济纠纷的.事实经过,说明请求仲裁的法律依据,指出有关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6.尾部。尾部的内容包括:呈送仲裁机构名称,按信函格式写“此致”“×××仲裁委员会”;署名、签章和日期;
附件包括:
(1)本仲裁申请书×份;
(2)书证×份;
(3)物证×份;
(4)证人姓名、住址。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对经济仲裁不服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提醒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上诉,但是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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